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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海关新规23天后生效进口肉类迎来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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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海关新规23天后生效进口肉类迎来重大变化!(图1)

  。作为我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监管的核心纲领性文件,新规对全品类进口食品的注册管理、申报要求、合规边界作出了全面更新,

  截至2026年5月,全球共有45个国家(地区)的3308家境外肉类生产企业,其输华注册资质仍然有效。这些企业遍布美洲、欧洲、大洋洲、亚洲多国,主要包括美国、巴西、阿根廷、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西班牙、法国、德国、爱尔兰、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智利、加拿大、墨西哥、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巴拿马、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蒙古、瑞士、奥地利等,产品覆盖冷冻/冰鲜牛肉、猪肉、禽肉、羊肉、马肉、鹿肉及副产品,企业类型含屠宰、分割、加工、冷藏及冷库。进入2026年以来,海关总署又陆续新批了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的一批牛肉、猪肉、禽肉企业注册资格,累计新增注册的境外肉类企业达到39家,此外注册实施动态管理,海关总署持续更新准入名单并对违规企业采取暂停或撤销资质等措施。

  对境外肉类生产企业而言,合规成本与管理责任显著加重。企业不仅需维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体系,还需配合所在国主管当局的审核推荐,确保向中国出口的肉类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注册有效期管理更趋严格,一旦企业出现违规或资质过期,将被暂停或撤销输华资格,直接影响对华出口权限。同时,境外企业的注册信息均已纳入海关注册管理系统并可在线查询,进口商在申报时必须准确填报其注册编号,虚假填报将面临处罚。

  对国内进口商与市场供应而言,新规推动进口肉类供应链更规范、安全,但短期将加剧供应链调整压力。进口商需全面梳理合作境外工厂的注册有效期,提前沟通延续事宜,避免断供风险。长期来看,对高风险肉类准入的收紧,将提升进口肉类的整体质量水平,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促使优质境外产能合规进入,在供给侧起到稳定国内肉类供给结构的作用。

  距离新规正式施行已不足一个月,以下内容请仔细阅读,助您平稳度过政策过渡期: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注册规定》第六条,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肉与肉制品企业赫然在列,也体现了该类产品的高风险属性。

  按照《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包括: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这里所称陆生动物源性食品也是涵盖了所有肉与肉制品的。

  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包括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延续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

  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为配合《注册规定》实施、便利企业注册申请,提高办事效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查询和办理申请、变更、延续、暂停、恢复等业务,注册系统访问地址为:。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在注册系统查询本企业注册申请进度,以及海关总署的评审意见与反馈信息。

  已获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注册系统使用说明书、注册问题咨询热线等材料,可通过注册系统的“办事指南”功能查询,或参见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的类别与相应海关商品编号、监管识别码,可通过注册系统的“产品类别查询”功能查询。

  (一)需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目录、进口申报要求和查询方式等按照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二)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