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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以下称新方)关于新西兰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新西兰宠物食品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西兰初级产业部关于新西兰输华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安排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生产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制宠物食品、罐头宠物食品、宠物零食、宠物卷类食品、宠物营养补充剂及咀嚼产品。
若新西兰发生上述任一疫病,新方应立即暂停所有输华宠物食品出口。中方完成风险评估并解除相关疫病禁令,且双方协商一致后,符合要求的宠物食品可恢复输华。
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裂谷热、牛瘟、水泡性口炎、炭疽、蓝舌病、布鲁氏菌病(流产布鲁氏菌和马尔他布鲁氏菌)、新城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古典猪瘟、口蹄疫。
若新西兰发生上述任一疫病,新方应立即暂停相关疫病控制区内企业生产的、含与该疫病相关动物原料的宠物食品输华,并向中方提供相关技术材料。中方开展评估,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受影响的宠物食品企业可恢复输华。
(一)禁止使用反刍动物源性蛋白饲喂反刍动物(牛奶除外)。根据法律,不得使用中国或新西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
2.若为养殖动物,经宰前宰后检验,在屠宰当日未出现上述任何动物疫病症状,且适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3.若为被猎杀或捕获的野生动物,符合新西兰野生动物源性动物食用产品供应的相关法规,经评估为健康个体,且非濒危物种;
4.不是来自因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或来自因疫病根除计划而紧急屠宰的动物;
5.在新方批准的企业生产,符合新西兰宠物食品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3.经过热加工,且/或产品所用原料乳已经过最低72ºC、至少持续15秒(或等效)的热加工。
3.在新方批准的企业/船只加工,且符合新西兰动物食用产品相关法规要求。
(五)除上述要求外,进口动物原料须从符合新西兰生物安全要求且经中方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合法进口,检疫合格且适用于宠物食品生产,其中反刍动物源性原料不得来自中国实施传染性海绵状脑病(TSE)禁令的国家和地区。
(六)植物源性原料符合植物检疫要求,不含有毒有害物质及新西兰法规禁用的成分,不含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七)炼制动物原料符合新西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卫生要求,且适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按照新方批准的基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的风险管理计划运行;
1.挤压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在挤压膨化或干燥工序中,产品中心温度不低于100ºC。
2.其他热加工宠物食品(商业无菌宠物食品、挤压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及咀嚼宠物食品除外)须按照附件规定的方式进行加工。
经中心温度不低于75ºC、持续时间不少于30分钟的热加工工艺,且经验证可有效杀灭包括沙门氏菌在内的致病菌及真菌营养体;或在pH值为14的碱性溶液中浸泡至少8小时。
(三)符合新西兰相关监管要求,同时符合中国关于禁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宠物食品输华前,生产含有水生和/或陆生动物原料的宠物食品企业,应建立经过验证的加工流程,该流程符合以下要求: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与地址、注册登记号码、出口国,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限宠物食品用”字样。
输华宠物食品应由新方实施检验检疫。每批含陆生和/或水生动物原料的输华宠物食品须随附至少一份卫生证书原件。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新西兰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新西兰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