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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加拿大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加拿大宠物食品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图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署(以下称加方)关于加拿大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加拿大宠物食品进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宠物食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安排》(以下简称《安排》)。

  本公告中的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犬、猫)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干粮、罐头、零食和咬胶等。

  (五)陆生动物须在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屠宰厂进行屠宰,经宰前、宰后检验,无可通过产品传播给动物或人的动物传染病临床症状。

  (一)来自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企业,符合加拿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要求,适合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1.不得含有反刍动物源性成分,未受到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的污染(乳和乳制品除外);

  3.水产原料来源于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以及在生产供人类消费的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原料来源动物无传染病症状。

  (三)来自于加拿大以外国家的动物源性原料,应为合法进口,并经加方检验检疫合格,合法使用于宠物食品生产。

  (二)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

  (三)接受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生产加工持续符合加拿大相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未因发生安全卫生问题受到限制;

  (一)按照加拿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卫生管理体系组织生产,对生产关键控制点进行有效控制;

  (二)加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加工进行日常监管,确保生产加工过程持续符合加拿大有关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四)膨化干制宠物食品应至少经过中心温度90C以上膨化干燥加工,或者加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加工,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五)其他加工宠物食品应经过中心温度90C以上的热处理,或者加方批准并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方式处理,以确保消除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情风险;

  (六)生产过程按照卫生管理体系有关要求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未经批准原料成分、异物等污染。

  (五)不含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符合中国和加拿大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六)出口前,按生产批次随机抽取5个样品进行检测,米兰milan检测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c=细菌数量位于m 和 M之间的样本数量;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少,该样本仍被视为可接受;

  m=细菌数量的阈值;如果所有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不超过m,则视为结果符合要求;

  M=细菌数量的最大值;如果单个样本或多个样本中的细菌数量为M或更多,则视为结果不符合要求。

  (三)外包装须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于宠物食用”中文字样;

  输华宠物食品由加方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安排》的要求。每批宠物食品须随附卫生证书,一份正本和两份副本。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加拿大输华宠物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来自非注册登记加拿大生产企业的;货证不符的;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

  2.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宠物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3.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4.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暂停其输华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