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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

  

2026年2月食品行业监管政策概述(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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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2026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预制菜“国标”公开征求意见;《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公布 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有新规;外卖和网售食品重磅新规来了;栀子油等22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等。

  2026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商务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食品行业监管政策,食品伙伴网整理汇总如下:

  2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制菜》(征求意见稿),重点从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方面对预制菜产品作出规定。

  标准明确,预制菜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净菜类食品、即食类食品和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预制菜应具有菜肴的特征,因此排除主食类产品;应具有“经工业化预加工”的特征,仅经清洗、去皮、分切处理的净菜类食品,未改变其作为原料的基本属性,所以排除了净菜类食品;应具有“需加热或熟制后食用”的特征,所以排除了开袋即食的食品。

  此外,预制菜应具有预包装产品属性,中央厨房相当于门店自有厨房,故中央厨房制作的菜肴未纳入预制菜范围。但是,中央厨房使用外购的、工业化的、现成的预制菜产品除外。

  同时,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国家标准《预制菜术语和分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预制菜术语使用和预制菜类别,对引导预制菜产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基础支撑作用。

  此外,2月6日,国务院食安办、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发布《推广餐饮环节自主明示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自身经营实际,自主明示菜品加工制作方式。使用预制菜、中央厨房成品或半成品、预包装食品的,明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预制菜术语和分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制菜》(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标秘发〔2026〕1号)

  2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与现行《办法》相比,新《办法》有四大亮点,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对加强食品召回监管明确新要求。

  一是压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明确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配合召回义务。

  二是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提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食品召回和处理进行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三是完善召回等级分级情形。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专家等的意见,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需要实施召回的紧急程度等为依据,明确三级召回情形,并差别化设置各级召回启动时限,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针对性风险防控效果,增强食品召回的可操作性。

  四是加大惩戒力度。增加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不配合开展召回的处罚条款,加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2月9日,为全面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等系列制度文件。

  其中,《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明确将5大类14小类液态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范围,包括植物油、调味品、酒类等,同时明确规定运输容器为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运输过程进行全过程追溯管理,使用罐车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范围内食品品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今年7月1日前全部取得许可。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共五十三条,系统的回应了经营主体关心的许可范围、许可条件、许可程序和各方责任等核心问题。在许可条件方面,细化运输容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等多个方面准入门槛;在许可程序方面,明确许可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全流程的规范要求;在主体责任方面,构建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全链条的责任体系。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规范了“用什么记”“谁来记”“记什么”“怎么用”等问题,实施运输全过程追溯管理。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各自如实全面记录交付、运输、装卸等环节信息,确保运输全程可追溯;要求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对联单记录内容核对确认、信息共享、存档备查,确保各方责任更加清晰。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市监食监发〔2026〕22号)

  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2026年第7号)

  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两项《规定》直指网络餐饮外卖信息不透明、“幽灵外卖”、网络消费追责难、虚假营销等食品安全顽疾,提出针对性举措。

  一是紧扣平台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规定》细化了外卖平台对商户资质审核、信息公示、过程管控、问题处置等全链条的管理责任,要求外卖平台做到备案即担责、上线即受管、经营即履责,切实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平台运营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流程、每一次决策。我们要告诫外卖平台,不能只收佣金、不担责任;不能只管流量、不顾品质,外卖平台必须要实实在在担起外卖食品安全“守门员”的主体责任。

  二是聚焦商户规范经营这个“关键点”。《规定》明确,商户必须具备真实的实体经营门店,经营项目、地址与资质证书必须保持一致;商户必须严格落实原料控制、设施维护、操作规范等要求,不得在操作区外加工食品或委托他人代工;对于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商户必须要设置专门标识。以此告诫所有外卖商户,“不见面”不代表可以“不诚信”,“不上门”不等于“没人管”,食品安全是商户的底线,合法合规是商户的责任。

  三是筑牢违法违规惩戒的“防护网”。外卖平台本质上是电子商务平台,《规定》与《电子商务法》进行衔接,将外卖平台纳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统一监管框架,进一步强化平台在信息报送、数据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责任;同时大幅提升平台、商户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罚款最高可达二十万元,如平台主要负责人故意违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按其上一年度收入,对个人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从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销售者、监管部门三个方面入手,围绕“责任”“协同”“执法”这三个关键词,来进一步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是明晰三方“责任”。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管理责任包括设立专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建立入网审查、风险管控、违法行为处置等全流程管理制度等。入网食品销售者要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入网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保障所销售食品安全,规范信息公示、经营宣传、贮存配送等行为,依法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风险防控机制。与此同时,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三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相互监督、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推进两个“协同”。首先是执法协同机制,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跨区域线索通报、调查取证、问题处置等监管执法协作,实现全国监管一盘棋。其次是贯通协同机制,要求平台提供者在开展风险监测、识别的基础上,要即时向入网食品销售者推送风险提示并提出风险防控要求;入网食品销售者发现平台推介的食品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及时告知平台提供者;平台提供者、入网销售者发现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或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均应依规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是强化一体“执法”。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在平台提供者住所地以外区域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管辖,着力解决平台外溢性和属地监管局限性的矛盾。此外,《规定》还强化严惩重处,重点加大对平台提供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针对平台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未按要求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等行为,增设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选品规则、未对推介食品进行查验、推介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惩。

  相关报道:《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公布 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

  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栀子油等2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栀子油等5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11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硫酸钙等6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5种新食品原料分别为栀子油、香玉牡丹花、褐藻寡糖、长双歧杆菌婴儿亚种YLGB-1496、亚麻荠籽油。

  11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分别为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葡糖异构酶(木糖异构酶)、脱氨酶、蔗糖 1-果糖转移酶(又名果糖基转移酶)、3-唾液酸乳糖钠盐、二氧化碳、结冷胶、膨润土、大茴香脑(合成法)、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

  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分别为硫酸钙、芥酸酰胺、异辛酸钴、聚2,5-呋喃二甲酸乙二醇酯、丙烯酸乙酯与甲基丙烯酸和苯乙烯的共聚物、1,3-苯二甲酸与1,4-苯二甲酸、1,4-环己烷二甲醇、癸二酸和2,2-二甲基-1,3-丙二醇的聚合物。

  关于栀子油等22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6年第1号)配套参考检验方法

  6、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2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主体责任,切实防范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安全。

  《公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近年监管实践,以明确境内召回主体为切入点,进一步压紧压实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责任。

  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境内召回主体。明确跨境电商企业承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其应当委托一家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

  强化跨境电商企业相关义务。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发现相关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受委托企业召回已销售食品并妥善处理。召回和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压实跨境电商平台责任。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应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和受委托企业做好召回等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措施的跨境电商企业,暂停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召回监管力度,对不履行召回相关义务的跨境电商企业、受委托的境内企业及跨境电商平台,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6年第1号)

  为规范饼干生产许可,加强对饼干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2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饼干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该征求意见稿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许可范围。结合饼干行业新原料应用日益多元,产品类型持续丰富,新工艺装备加速普及的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饼干及饼干碎范围,以及饼干13个具体品种明细,更加贴合饼干生产实际和行业发展需求。

  二是严格风险管控。要求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建立相应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结合饼干原料、生产工艺特点,细化发酵、蛋液处理、易腐原料贮存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一步明确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常规工艺流程等内容。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一步明确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新增供应商评价、委托检验等相关要求,细化人员培训管理内容,既增强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可操作性,也提高许可审查效率。

  相关报道: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饼干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联合多部门发布《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及《茶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

  指导意见提出了茶产业、酿酒产业提质升级的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到2028年,力争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茶产业集群,一批年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茶全产业链龙头企业;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产区引领、园区驱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培育3个以上千亿级传统优势酒产区,10个以上百亿级特色酿酒产业园区,形成“百亿园区、千亿集群、万亿产业”发展格局。到2030年,茶全产业链规模达1.5万亿元,规上精制茶加工业营业收入突破2000亿元,基本建成丰足美好、绿色智能、国际一流的中国茶产业体系;酿酒产业规模稳中有进,产能布局、产品结构持续优化,形成产品种类丰富、生产流通有序、区域布局合理、产业生态健康的产业体系。

  《茶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围绕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培育壮大经营主体、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推动全产业链提质升级、构建茶文化价值体系、完善配套支撑体系6方面提出19项重点任务,聚焦技术工艺装备提升、产品创新开发、传统优势茶产区和地方特色茶产业培育、茶产业文化载体重点发展、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建设5方面设置了专栏。

  《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围绕增强原料供给保障能力、提升产业科技创新水平、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产业发展方式、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加强品牌文化赋能、完善产业支撑体系7方面提出21项重点任务,聚焦酿酒原料标准化基地发展、技术工艺装备提升、地方特色酒产区培育、标准规范体系建设4方面设置了专栏。

  相关报道: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酿酒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6﹞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茶产业提质升级指导意见(2026-2030年)》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6﹞14号)

  2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7种“三新食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1种新食品原料、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

  2月11,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CP-9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3月13日。

  》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脂肪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岩藻糖基乳糖和乳糖-N-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硫酸铵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3月16日。

  2月25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C.I.溶剂紫36等2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6年3月26日。

  2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包括4大部分,24项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提出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的定义,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内容。第二部分为工作程序,针对启动调查、组成调查组、进入现场、开展调查、实验检验、防控建议、信息发布、资源协调等各阶段提出工作要求。第三部分为结论和报告,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判定和报告提交要求。第四部分为附则,对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资料管理及与相关法规衔接提出要求。

  一是增加了卫生处理相关内容。与2011版《规范》相比,增加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的工作内容,并明确相关定义及要求。

  二是提高了调查严谨性。为保证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质量,将2011版《规范》的“调查员制度”调整为“调查组”,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人员、检验机构、信息发布等要求,规定了当现场无法开展调查处理或影响调查组做出判断时应采取的措施。

  三是完善了与现行政策法规衔接。明确了当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中涉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卫生应急处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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