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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仍需官方推荐注册!海关进境食品生产企业新规细则落地

  

保健食品仍需官方推荐注册!海关进境食品生产企业新规细则落地(图1)

  营养健康产品是大健康产业的主角,其市场属性是“专业化的消费品”,具备科技动能的企业将拥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27号公告,正式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的落地实施细则。

  庶正康讯科学与法米兰官方网站规中心负责人李芃表示, 第280号令中虽将注册目录由“静态固定”升级为“动态调整”,但保健食品的监管红线并未松动——本次更新的细则中,保健食品仍需要官方推荐注册。

  据悉,《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制定主要考虑三方面风险因素:一是相关产品食品安全风险高,如海关多次检出不合格的食品;二是相关产品曾经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三是参考国际通行做法。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李劲松表示,对于新申请注册的企业,此次修订推出以下四方面便利:

  一是申请更加便捷,注册申请方式由原来的“官方推荐注册”和“企业自行申请注册”优化为均由企业提交申请,对于纳入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内的食品,企业可以在获取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后直接向中方提交申请;

  二是申请材料更加简化,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不再局限于营业执照,也可提交官方出具的证明,“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注册信息调整为必要时提供;

  三是信息反馈更加快捷,企业注册进展直接通过系统通知到企业,并通报境外主管当局;

  四是增设“清单注册”快捷通道,对已有良好合作基础并就进口注册事宜达成双边约定的国家地区,企业还能享受到“清单注册”所带来的注册快捷通道。相信新规实施后,合法合规的食品企业的进口注册办理将更加高效便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注册规定》)已于2025年10月14日公布,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将相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根据对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安全历史数据、消费人群、食用方式等因素的分析,结合国际惯例,确定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相关目录、清单、范围实施动态管理。

  按照《注册规定》第六条,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乳品、水产品。

  按照《注册规定》第二十一条,不予自动延续注册食品清单包括:肉与肉制品、燕窝与燕窝制品。

  按照《注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需按照《注册规定》实施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的范围包括:用于贮存陆生动物源性食品和水产品的冷库。

  以货物方式进口、进入中国境内市场供人类食用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进口食品,应在进口申报时在报关单“产品资质”项下“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证书栏(许可证类别代码“519”)规范填写与该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对应的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在报关单“商品填报”项下“用途”栏规范填报“食用”。

  未按要求规范填报的,海关不接受申报。虚假填报信息,骗取海关单证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需官方推荐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以申报进口(包括注册有效期到期后未延续的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生产且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对于企业自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进口申报时,企业注册应当在有效期内;对于被暂停、注销、撤销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在暂停、注销、撤销之日前启运的食品申报进口不受影响。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过程中,可在注册系统查询本企业注册申请进度,以及海关总署的评审意见与反馈信息。

  已获注册米兰官方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有效期等信息,可通过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或注册系统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功能查询。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注册系统使用说明书、注册问题咨询热线等材料,可通过注册系统的“办事指南”功能查询,或参见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办事指南。

  (一)需实施境外企业注册登记的进境初级食用农产品目录、进口申报要求和查询方式等按照海关总署2025年第219号公告执行。

  (二)实施进口食品、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海关总署不收取任何费用。